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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说“社办期刊”

2000-09-13 来源:中华读书报 ●王益 我有话说

编者按:本刊上期(8月9日)登出朱胜龙的文章《社办期刊该由谁出版》后,接到《出版参考》陆本瑞主编的电话,对此文提出异议。经他同意,今转发该刊2000年第10期上的文章(个别地方有删改)。此文对有关问题做了澄清,希望引起读者注意。

《社办期刊该由谁出版》一文,对《出版管理条例》作了错误的理解,必须纠正。

该文以斩钉截铁的口气说:“图书出版社只有图书出版权,并没有期刊出版权。”该文对持不同观点的人,两次斥为“无知”。

统观《出版管理条例》,未见图书出版社无权出版期刊的规定。我国商务印书馆19世纪末成立时起,就既出版图书,也出版期刊《东方杂志》。30年代生活、读者、新知、文化生活、良友等出版社,都是既出版图书,也出版期刊。解放以后,人民出版社、人民文学出版社、人民美术出版社都是既出书又出版期刊。科学出版社出版了大量科学期刊。欧美日本等国的出版社也都是既出书又出期刊。

期刊,或称杂志,可以用主办单位名义出版,可以由自己成立的期刊出版社出版,可以交图书出版社出版,不拘一格,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的惯例。

该文还杜撰了期刊具有双重属性的说法。期刊是定期出版物的一种,区别于不定期的出版物图书(详见《大百科全书·新闻出版》《出版物》条的解释)。期刊本身不是一个组织,不是一个机关、团体,不是一个单位。可以为出版期刊成立一个组织,但不是非成立一个组织不可,期刊本身不是组织。期刊编辑部是组织,也可以是出版单位。

《出版管理条例》只说明出版物有报纸、期刊、图书、音像制品、电子出版物等多种,出版单位有报社、期刊社、图书出版社、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多种。《出版管理条例》并未规定只有期刊出版社才能出版期刊。现实的情况是,许多出版社出版期刊。由于我国期刊出版不够发达,新闻出版署鼓励出版社出版期刊,称为“社刊工程”。当然要经过批准,申请刊号。只有期刊出版社才能出版期刊是《社办期刊该由谁出版》一文作者对《出版管理条例》的误解。这种误解,使出版社不敢出版期刊,与新闻出版署鼓励出版社出版期刊的方针背道而驰。我国出版社没有一家限定自己不出期刊和音像制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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